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​我军的编制军衔,历史上都有哪些调整?

2024-01-02 17:11 来源:瓮透网 点击:

我军的编制军衔,历史上都有哪些调整?

编制军衔,即军官职务编制军衔。简单地说,就是哪一级军官该授什么衔,这是各国军衔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。军衔等级和职务等级,是近代以来各国军官制度的两大等级体系。而编制军衔,就是协调这两大等级体系的依据。各国军官职务编制军衔虽然不完全一致,但师以上职务对应将官,团、营职务对应校官,连、排职务对应尉官,大体上是相同的。特别是几个关键职务的军衔基本固定,如上尉连长、上校团长、少将师长,已成为各国军衔制度的惯例。

1955年首次公布编制军衔:中将军长、少将师长……

新中国成立后不久,人民解放军即开始着手准备实施军衔制。当时,解放战争刚刚结束,抗美援朝战争正在进行,军队规模大,级别多,干部数量多,且大部分职务按军衔衡量属于哪一等级,亦无成规。因此,制定军官职务编制军衔,就成为实施军衔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内容。1955年2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》,对军官职务编制军衔作出规定。

1955年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》关于军官职务编制军衔的规定

在正式实行军衔制之前,1955年5月20日,国防部颁布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编制军衔》,明确规定了各级军官基准职务的编制军衔为一职一衔或一职两衔(根据《编制军衔表》整理简化):

上将:总参谋长,总政治部主任,总后勤部长,军兵种司令员、政委;

上将—中将:副总参谋长,总政治部副主任,总后勤部副部长;沈阳、北京、济南、南京、广州、昆明军区司令员、政委;军兵种副职;军事、政治学院副职;兵团司令员、政委;

中将—上将:新疆、西藏、成都、武汉、兰州、福建军区司令员、政委;其他军区、兵团副司令员、副政委;军兵种参谋长、政治部主任;军区海、空军司令员、政委;

中将:军长、政委;新疆、西藏、成都、武汉、兰州、福建军区副司令员、副政委;其他军区、兵团参谋长、政治部主任;省军区司令员、政委;

少将:师长、政委,副军长、副政委,省军区副司令员、副政委,军参谋长、政治部主任;

大校—少将:海军水警区司令员、政委,总部各部下属处处长,军兵种司、政、后下属部长,炮兵、坦克、后勤副军长;

大校—上校:副师长,师参谋长、政治部主任,军副参谋长,军分区副司令员、副政委、参谋长;

上校—大校:军区海、空军司、政、后下属处处长,炮兵、后勤、技术副师长;

上校:团长、政委,军炮兵参谋长;

上校—中校:师副参谋长,总部一级参谋、助理员;

中校—少校:总部、军兵种副科长,军分区各科科长,二级参谋,师炮兵参谋长;

少校:营长、教导员,空军大队长,团副参谋长、后勤处主任,三级军舰舰长,三级参谋;

大尉:副营长、营参谋长,团各股股长,四级参谋;

上尉—大尉:连长、指导员;

中尉—上尉:副连长、副指导员;

少尉—中尉:排长;

少尉:重坦克、122自行火炮车长,空军副驾驶,50瓦电台台长。

从这个编制军衔表上看,我军军官职务的编制军衔,与主要国家基本相当,特别是几个关键职务,如中将军长、少将师长、上校团长、少校营长等。但从后来实际授予军衔的情况看,多数军官的军衔低于编制军衔。这是因为1955年首次授衔时,评衔条件掌握较严。当时总干部部苏联顾问建议,根据苏联的经验,在首次授衔时,军衔应尽量压低。因此在评衔时,掌握很严,“授予军官军衔时,一般不得超过编制军衔,但可低于编制军衔一级至两级”。1955年授衔后,即存在实际军衔与编制军衔严重脱节、实际军衔普遍低于编制军衔的现象,如军长、师长的编制军衔分别为中将、少将,而当时65名在职的军长、军政委,除2名授上将,只有7人被授予中将军衔,53人授少将,3人授大校;73名在职的师长、师政委,只有3人被授予少将军衔,70人授大校。而副师、正团、副团、正营职军官绝大多数分别被授予上校、中校、少校、大尉军衔,也都低于编制军衔。

1960年修改调整编制军衔,普遍下调一至二级

首次授衔后出现的军官实际军衔普遍低于编制军衔现象,加之当时军衔晋升制度不完善,军衔晋升与职务晋升不能同步,致使这种现象愈加严重。1960年,根据当时军官的实际军衔情况,国防部重新修订颁发了军官职务编制军衔。鉴于1955年编制军衔表中部分军官职务一职设一衔不宜实行,新的编制军衔取消一职一衔的规定,改设一职多衔。如正军职到正团职多为一职三衔。

调整后的编制军衔(根据《编制军衔表》整理简化):

中将—大将:副总参谋长,总政治部副主任,总后勤部正副部长、正副政委;军区、军兵种司令员、政委;军事科学院、高等军事学院、政治学院正副院长、正副政委;

少将—上将:各总部下属部部长,国防部办公厅主任,总政秘书长,总后参谋长;军区、军兵种副司令员、副政委、参谋长、政治部主任;上海警备区、旅大警备区、军区空军、海军航空兵部、舰队司令员、政委;

大校—中将:各总部下属部副部长及各局局长、政委;军区、军兵种副参谋长、政治部副主任,军区装甲兵、炮兵、工程兵司令员(主任);上海警备区、旅大警备区、军区空军、海军航空兵部、舰队副司令员、副政委、参谋长、政治部主任;军长、政委,省军区、军级要塞区、舰队航空兵部、海军基地司令员、政委;

上校—少将:各总部下属各局副局长、处长;军区装甲兵、炮兵副司令员;上海警备区、旅大警备区、军区空军、海军航空兵部、舰队副参谋长、政治部副主任、各部部长;军、省军区、军级要塞区、舰队航空兵、海军基地副参谋长、政治部副主任;师长、政委,军分区、师级守备区、水警区司令员、政委,海军舰艇支队支队长;

中校—大校:各总部下属局各处处长;上海警备区、旅大警备区、军区空军、海军航空兵部、舰队各部副部长;副师(旅)长、副政委;军分区、守备区、副司令员、副政委;水警区副司令员、副政委,二级舰艇大队大队长,一级军舰舰长;市人武部部长、政委;

少校—上校:各总部下属局各处副处长;上海警备区、旅大警备区、军区空军、海军航空兵部、舰队下属各部(处)的副部(处)长;师(旅)、军分区、舰艇支队、海军水警区及师级守备区、基地的副参谋长、政治部副主任、后勤部部长和政委;团长、政委;一级军舰副舰长,三、四级舰艇大队大队长;空军基地场站站长;

大尉—中校:副团长、副政委、参谋长、政治处主任,二级军舰舰长;

大尉—少校:团副参谋长、政治处副主任、后勤处主任、炮兵主任,营长、教导员;空军大队大队长;海军二级军舰副舰长、三级军舰舰长;仓库主任、政委;

上尉—少校:军、省军区及军级要塞区、舰队航空兵、海军基地的副科长;县(市)人武部科长、副科长;团机关股长、各勤务主任;空军基地场站科长;

上尉—大尉:副营长、营参谋长;空军大队副大队长、大队参谋长;海军三级军舰副舰长;

中尉—上校:总部参谋、助理员、秘书;医院、疗养院各科正副主任、药局主任;

中尉—少校:兵团级单位的参谋、助理员、秘书;军、省军区及军级要塞区、舰队航空兵、海军基地、院校的参谋、助理员、秘书;

中尉—大尉:连长、指导员,飞行大队长,四级军舰舰长,艇中队中队长,二级军舰各部门部门长,空军大队机务主任,空军团机务处各主任;

少尉—大尉:译电员、管理员,师(旅)、军分区及其他师级单位的参谋、助理员、秘书;海军各业务长;团、营单位的参谋、助理员、秘书;

少尉—上尉:副连长,四级军舰副舰长、五级军舰舰长,飞行员,会计、技师、技术员;

少尉—中尉:排长,司务长,军士长,营部书记,雷达探照灯站站长,重坦克和122自行火炮车长,三级军舰各部门长,50瓦电台台长及其他相当职务。

国防部1960年颁发的《军官职务编制军衔》

新的规定将多数军官职务编制军衔的下限压低了一、两级,如军长的编制军衔,1955年为中将,1960年为中将、少将、大校三级;师长的编制军衔,1955年为少将,1965年为少将、大校、上校三级。由于新的编制军衔一职多衔,虽然解决了实际军衔与编制军衔脱节的问题,但因为是降低了原编制军衔的下限,实际上是将错就错了,使军衔偏低的现象“合法化”。这样,到1965年取消军衔制,我军实际军衔明显偏低的现象有增无减。

1988年制定的编制军衔,副大区以上最低军衔偏低

1988年,人民解放军在时隔23年后,重新实行军衔制。新军衔制根据当时军队精简整编、体制改革工作还在深入进行的实际情况,没有对每一具体的军官职务制定编制军衔,而是规定了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。并且,既规定了一定幅度(一职两衔或一职三衔),又规定了基准军衔(即该职务等级多数军官应授予的军衔)。

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:

中央军委委员:上将—中将,基准军衔上将

总参谋长、总政治部主任:上将—中将,基准军衔上将

大军区正职:上将—少将,基准军衔中将

大军区副职:中将—大校,基准军衔中将

正军职:中将—大校,基准军衔少将

副军职:少将—上校,基准军衔少将

正师职:少将—上校,基准军衔大校

副师职(正旅职):大校—中校,基准军衔上校

正团职(副旅职):上校—中校,基准军衔上校

副团职:中校—少校,基准军衔中校

正营职:中校—少校,基准军衔少校

副营职:少校—上尉,基准军衔上尉

正连职:上尉—中尉,基准军衔上尉

副连职:上尉—中尉,基准军衔中尉

正排职:中尉—少尉,基准军衔少尉

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:

高级专业技术职务:中将—少校

中级专业技术职务:上校—上尉

初级专业技术职务:少校—少尉

198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

与上一次军衔制相比,无论是军衔等级还是军官职务等级都有很大变化。新军衔制不设大元帅、元帅、大将、大尉,军官衔级为3等11级,较之上一次军衔制的4等14级大为简化,最高军衔为一级上将,但平时不授。军官职务等级也简化不少,1955年时,兵团、军、师、团都分正、副、准三级,从军委主席到副排共有21级;新军衔制实行时,已取消了兵团职、副排职和军、师、团的“准级”,而总参谋长、总政治部主任都是中央军委委员,与军委委员实为一级,加上军委主席、副主席一级,军官职务等级已由1955年的21级减为15级。因此,军官职务编制军衔也必定与上一次有所不同。首先,新军衔制的编制军衔不是对每一具体的军官职务(如军长、师长)制定相应军衔,而是规定了军官职务等级(如正军职、正师职)编制军衔;其次,对每一职务等级的编制军衔既规定了一定幅度(一职两衔或三衔),又规定了基准军衔(即这一职务等级多数军官应授予的军衔);第三,总的看,与1960年的编制军衔大体相当,但大军区副职以上职务编制军衔明显偏低。如1960年大军区司令员的编制军衔为大将至中将,新军衔制大军区正职的的编制军衔是上将至少将,上限和下限都低了一级。

1994年调整编制军衔,大军区主官基本都能授上将

1994年5月12日,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《关于修改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〉的决定》,对军衔条例作了部分修改,其中关于编制军衔的有关条款有以下改动:一是提高了师职以上职务等级的编制军衔。原编制军衔与外军同级军官相比,我军高级军官职务编制军衔明显偏低。如前苏军的军区司令编制军衔为元帅、大将、上将;美军的战区司令全部为上将。而我军1988年授衔时7个大军区的司令员和政治委员14人,只有3个上将,其余11人均为中将。考虑到正大军区职军官都是负责一个军种、兵种或战区的工作,岗位重要,军衔过低不便于对部队的指挥和管理,且与外军战区级军官的军衔应基本对应,因此,适当调整了正大军区以上职务的编制军衔,即提高了下限,取消原来最低一级编制军衔。同时调整的还有副大军区至副师职的编制军衔,将原来的一职三衔全改为一职两衔,取消原来最低一级军衔。二是取消了基准军衔,每一级职务设两个军衔等级,前一个为主要军衔,后一个为辅助军衔。三是提高了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军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上限,中级专业技术军官由上校改为大校,初级专业技术军官由少校改为中校。

调整后的军官职务编制军衔为:

中央军委副主席:上将

中央军委委员:上将

总参谋长、总政治部主任:上将

正大军区职:上将、中将

副大军区职:中将、少将

正军职:少将、中将

副军职:少将、大校

正师职:大校、少将

副师职(正旅职):上校、大校

正团职(副旅职):上校、中校

副团职:中校、少校

正营职:少校、中校

副营职:上尉、少校

正连职:上尉、中尉

副连职:中尉、上尉

正排职:少尉、中尉

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:

高级专业技术职务:中将—少校

中级专业技术职务:大校—上尉

初级专业技术职务:中校—少尉

1994年5月14日解放军报

这次调整编制军衔后,我军总部、大军区、军兵种的主官多为上将,其军衔等级较为合理,调整后不久,即有19名大军区正职军官晋升上将军衔;团以下军官的军衔级别与国际上也基本一致;而军、师两级尤其是正职军官的军衔(正军少将、正师大校)与主要国家军队相比仍显偏低,这与我军编制级别和军官数量有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