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​改革香港司法机构投诉处理机制

2025-02-14 11:19 来源:瓮透网 点击:

改革香港司法机构投诉处理机制

香港回归23年多,媒体很少报道法官被投诉的情况,也可能说明法官办案基本受到尊重。不过,这种情况在香港发生违法“佔中”和“修例风波”后出现了变化,一些法官对暴徒的判决明显不能取得公众的尊重和信任,因此司法机构也收到了不少的相关投诉。这其中最具有争议的就是裁判官何俊尧(何官)在审理反修例示威案时表现偏颇,曾以“大话冚大话”批评作供警员,及以“社会栋梁”形容定罪被告。

根据香港司法机构官网公布的《如何就法官的行为作出投诉》,如果被投诉的法官是裁判官,则处理投诉的法院领导是总裁判官。而总裁判官苏惠德(苏官)也在日前作出回应,他称司法机构共收到8宗有关何官审理案件的投诉。由于当中6宗案件的上诉或申请刑期覆核时限已届满,苏官在阅读每宗案件的裁决录音誊本后,裁定其中该6案投诉不成立。至于另外两宗投诉,由于律政司正向上诉法庭提出刑期覆核申请,因此要等相关司法程序完成后才会跟进处理。

避免“官官相护”的表象

事实上,苏官的裁定并没有息事宁人,反而引发更大的反响。这里主要涉及几个问题。第一是关于投诉机制的设置问题。《如何就法官的行为作出投诉》中规定总裁判官处理公众对某个裁判官的投诉是否合理妥当,是值得进一步讨论的。香港理工大学专业及持续教育学院讲师陈伟强批评,由总裁判官处理对何官的投诉并不恰当,他质疑两人可能一起共事早已相识,如“自己人查自己人”,整个投诉机制形同虚设。这种质疑并非空穴来风,主要是因为苏官的裁定理由并没有说服大家。

例如,有投诉指何官处理前香港众志副主席郑家朗及两名女成员违反《立法会(权力及特权)条例》时,称3人未来必是“社会栋梁”,应保留“有用之躯”,从而轻判罚款1000元。笔者认为,何官的这种言论明显带有政治立场。但是,苏官却认为:根据何官判刑理由的前文后理,何官的言论是属于“警惕3名被告”,如为了表达意见而犯下较本案为严重的罪行时,会面对刑期不短的即时监禁,其言论亦无就3名被告的定罪表达任何含有政治倾向性的立场,亦没有表面偏颇的情况,故裁定投诉不成立。

对此,笔者不禁要问,何官凭什麽认定这3人是“社会栋梁”?为什麽这种具有反社会行为的人可以被称为“社会栋梁”?何官如果保持中立,就应该如此警惕(警告)这3名被告:这个世界上从无绝对的表达自由,犯罪就是犯罪,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,而不应该称其为“社会栋梁”,更用罚款1000元“保护”其“有用之躯”。由此看来,司法机构要想改变公众“自己人查自己人”的观感,就应当考虑改革当前投诉裁判官的处理机制,有可能的话,应当由上一级法院委派一名法官主持投诉的处理。

控方没上诉 不等于判决没有问题

第二是关于“无上诉或覆核即为判决合理”的观念必须改变。在关于何官被投诉轻判众志3被告的问题上,苏官称,律政司没有就上述6个投诉案件进行上诉或覆核,这与他对上述投诉的结论吻合。笔者认为这是过于简单的推断。律政司没有提出上诉或覆核是有多重原因造成的,或是由于处理案件过多,无法一一上诉或覆核,或是律政司有关人员怠于起诉,等等。因此,律政司不上诉或覆核并不必然等于其立场与苏官的观点一致。

第三是关于哪类案件投诉可以处理的问题。苏官曾经强调,基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,总裁判官不适宜,亦不会以行政的职能干预任何的司法决定。其实,苏官的话只对了一半。

诚如《如何就法官的行为作出投诉》指出:司法机构只处理关于法官行为的投诉。鉴于司法独立的原则,由于司法判决是法官及司法人员经过独立断案而作出的,因此司法机构不会接纳就司法判决而提出的投诉。任何人若不服司法判决,只可循现有法律程序提出上诉(如适用)。在一般情况下,当事人或律政司不服判决,理应寻求上诉或覆核程序解决问题。即使在有上诉或覆核的情况下,再次作出的裁决都未必是无懈可击的,所以在美国才会有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调案覆审令(certiorari)覆查上诉裁定的情况。这当然还是属于上诉或覆核的范畴。

但是,何官被投诉的不仅是量刑不当,更主要的是行为不当,即使律政司没有上诉或覆核,总裁判官还是有义务处理的。香港《法官行为指引(2004年10月)》第11条列明:无论在庭里庭外,法官行事时都必须正直诚实、言行得当;第21条列明:引起外界感到法官并不公正的情况有多种,包括法官在庭上的言谈举止等;第27条列明:法官无理责备律师,以令人反感的言语评论诉讼人或证人,及表现毫无分寸,均可能削弱外界对法官处事公正的观感。显然,何官称3人未来必是“社会栋梁”、应保留“有用之躯”的言论违反了法官行为指引,存在行为失当,判刑也是基于不当立场,所以应当严肃处理才对。

设立官方和民间监察组织

对此,改革投诉处理机制的目标有两个方面,第一是着手制定更为合理的法官失当行为投诉处理机制;第二是设立官方的监察机构和民间监察组织,加强对投诉法官处理的监督。综观其他普通法地区,既有监察司法机关的官方机构,又有如美国的Judicial Watch(司法观察)、Court Watch(法院观察)等民间组织。可以说,这些司法监督机构或组织的存在,能够说明司法机关更公平、公正的处理案件,取得公信力。

最后,笔者十分赞同司法机构的一项新的改革措施,即今后会将法官投诉的处理结果及论据上网,给予公众参考。笔者也十分同意行政会议成员、资深大律师汤家骅的观点:司法机构以往面对法官投诉,往往以“清者自清”方式处理,绝不会公开交代;如今司法机构能“与时并进”,公开投诉处理结果及论据,肯定是一件好事。

顾敏康/《明报》,2020.11.02(题目加了“香港”二字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