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​用“山寨”测速仪执法 部门不能再当糊涂虫

2025-03-23 02:57 来源:瓮透网 点击:

用“山寨”测速仪执法 部门不能再当糊涂虫

湖南益阳一市民因开车超速被罚款扣分,不服告到法院。随着证据的提交及后续调查,他发现,这台用于交警执法取证、自2013年以来一直使用的雷达测速仪,竟然是“山寨”的——“生产厂家”所在地执法部门发函确认,当地厂家根本没有生产、销售过该雷达测速仪,也未与益阳交警部门有过业务往来。(1月8日澎湃新闻)

交警执法用的测速仪也“山寨”,无疑会让“依法执法”的执法效果大打折扣。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,这样的测速仪竟然是浑然不知“出身”何处。这无疑又扇了执法机关、监管部门、生产部门、质检部门等一个大大的耳光。难道这个“山寨”的玩意儿是从石头缝里蹦出来的?显然不可能!

关于政府采购,我国有专门的采购法和实施条例,对政府采购过程进行了详细规定,其目的就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、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、促进廉政建设。同时我国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也进行了条框限制,如,对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,还规定必须回避;供应商还需提供营业执照、财务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等等。

面对“山寨”测速仪这一个“怪胎”,相关部门不是急于追根溯源,而是急于撇清责任。比如,益阳市交警部门就表示:通过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,购买了这台设备,只是使用,对于该设备存在的其他问题,责任不在我们。

用“山寨”测速仪执法,这也就注定了交警执法也会“山寨”。这就难以保障每次执法都是公正公平的。如果不是“较真者”较真了,我们还不晓得这样的“山寨”执法还会存续多久。这无疑是在侵害公众的合法权益。这笔账如何算,交警部门不能“责任不在我们”一句草草的话就了之。

“山寨”测速仪身世不能成“谜”,政府采购也应该遵法而行。逾越法律之外,就是在践踏法律尊严、侵害公众利益、浪费公共财源,这是人民群众所不能容忍的。相关部门,应该警醒,不能总当糊涂虫。(杨玉龙)